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5执28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1月16日,汉族,住房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8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西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77446332068。
法定代表人:任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西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182465617B。
法定代表人:刘家启,该公司董事长。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终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财产546413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9628元,执行费609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5月20日、8月19日、9月23日、11月10日、1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2020)鄂0325执289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号“宏鑫家园项目”住宅楼共35套房产。因上述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且均已被相关人员占用、居住,故本案未实体处理。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803.81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2233.22元,以上款上均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中400000元用于协助履行***在本院为被执行人的(2020)鄂0325执1008号案件)。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华礼
审判员 叶章虎
审判员 罗和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智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