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5民初215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参与诉讼,代为收集、提供相关证据,代为申请鉴定、评估,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及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西水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7446332068。
法定代表人:任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湖北省房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