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102民初7166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公司职员。
被告:福州市某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原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某某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福建省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计1511元,由福建省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