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申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廖敬樑,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系廖敬樑父亲),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系***公公),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湖头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福新中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再审申请人廖敬樑、***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闽清三建公司)、福建省中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第三人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茫荡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平法院)(2021)闽07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敬樑、***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1)闽07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廖敬樑、***在茫荡镇**新村造福工程、地灾户、新村建设安居小区申请建房,同意全权委托乙方(**新村筹建处)办理建房等相关事宜。协议就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建房单价等相关事宜作了明确约定。茫荡镇**新村为茫荡镇造福工程、地灾户安置、中心村镇建设工程。2008年7月,由茫荡镇政府征用安丰村石板桥耕地28.48亩,作为该工程统一建设用地。2008年7月31日,茫荡镇政府出台《关于茫荡镇造福工程、地灾户安置、新村建设的工作方案》。2009年4月30日,南平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年12月9日,经**新村筹建处公开招标,由闽清三建公司中标承建茫荡镇**新村1#-10#楼。同日,**新村筹建处与闽清三建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闽清三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建设茫荡镇**新村1#-10#楼(2017年加建了第11幢)工程。协议就承包的内容、工程的价款、工程的质量等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第七条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第十二条约定,闽清三建公司应对工程安全和质量等各项管理工作,承担因管理措施不当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随后,**新村筹建处又与中福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中福监理公司对闽清三建公司承建的茫荡镇**新村1#-10#楼及2017年所建的第11幢楼的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后,**新村筹建处将茫荡镇**路1号6幢1层104室,建筑面积103.90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廖敬樑、***。廖敬樑、***于2012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从2016年起,该房屋出现粉刷层保护层脱落,板底露筋、锈蚀,粉刷层开裂、鼓起、混凝土胀裂等诸多质量问题。廖敬樑、***多次向闽清三建公司反映上述情况,并要求闽清三建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但均无果。因包含廖敬樑、***在内的诸多业主房屋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众业主向茫荡镇政府反映该情况。原审中,法院委托永正检测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本工程安全性登记评定为Dsu级,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建筑的抗震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根据该鉴定结论,原审判决未进行实体审判就直接驳回廖敬樑、***起诉,存在错误,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再审。
闽清三建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亦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故再审申请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适格主体。闽清三建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仅知道案涉工程是4个村民委员会委托**新村筹建处代建,对于廖敬樑、***等具体建房户的信息并不知情。其二,在案涉工程中,闽清三建公司也不是实际施工人,也没有参加该工程施工。且截至目前,建设单位**新村筹建处也没有向闽清三建公司支付过任何一分的工程款。事实上,案涉工程是由**新村筹建处自行施工,即**新村筹建处既是建设单位,又是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因此,有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应由**新村筹建处(茫荡镇政府)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闽清三建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三,与再审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只有茫荡镇政府。与**新村筹建处之间建立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相对方并不是廖敬樑、***,而是4个村委会。其四,茫荡镇政府是案涉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再审申请人所在该小区6号楼并未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在房屋不合格。综上,再审申请人与闽清三建公司之间没有建立任何合同关系,闽清三建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故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
中福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案涉茫荡镇**新村工程是当地政府政策性的联建房工程,从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知,主体应为茫荡镇政府,廖敬樑、***不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驳回廖敬樑、***的再审申请。
茫荡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一、廖敬樑、***和茫荡镇政府之间是代建关系,房屋实际建设单位是廖敬樑、***,因此茫荡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二、涉案房屋是闽清三建公司施工建设,中福监理公司为监理单位,故闽清三建公司、中福监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廖敬樑、***要求茫荡镇政府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廖敬樑、***与茫荡镇政府存在代理关系,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论从建房协议书,还是土地使用权证,均可证实茫荡镇政府不是该房屋承建人。茫荡镇政府在代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廖敬樑、***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廖敬樑、***提交的茫荡镇政府文件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为《工程承包协议书》合同相对人,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廖敬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廖敬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