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民初547号 原告: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湖花园4座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计304.50元,由福建森视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