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诺山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18号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诺山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69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咨询服务费195,000元,偿付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892.7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