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黔0524执2689号
织金县三甲街道金磊石灰岩矿、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金磊石灰岩矿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金磊石灰岩矿的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4执3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织金县三甲街道金磊石灰岩矿的货款195270.06元及资金占用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219元的义务,在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8099.0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金磊石灰岩矿自愿放弃本案尚欠的资金占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书面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取本案执行费43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