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3512号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石灰岩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街道木戛村箐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610268539.
法定代表人:程俊兵,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兵,贵州丰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中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94193179T。
法定代表人:周原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石灰岩矿(以下简称**石灰岩矿)与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灰岩矿自愿与被执行人华通混凝土公司就本案支付货款义务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华通混凝土公司应付**石灰岩矿货款295270.06元及利息,华通混凝土公司自愿定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100000元(已支付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剩余部分于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二、如华通混凝土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石灰岩矿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三、达成上述协议之后,**石灰岩矿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524执351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 家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