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4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黔0524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的砂石款及运费共计66066.95元,并缴纳执行费891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524执148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