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5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街道狗场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2277341。
法定代表人:邓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中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94193179T。
法定代表人:周原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海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织金县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织金县三甲街道隆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5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