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9469号之一
原告: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白云北路新材料产业园A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青场镇新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晶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贵州多彩石高分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