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132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力、熊翠,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订、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等手续。
被告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解放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靳军,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文,随州市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