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凯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国凯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凯货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2民初2653号
原告: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66227494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东方国凯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6741999P,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康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东方国凯货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79084361E,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康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康钊,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生,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国凯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凯货架有限公司、康钊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国凯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凯货架有限公司、康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国凯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凯货架有限公司、康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安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