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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保100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19009Q。
法定代表人:李钟金。
本院受理(2021)桂0105民初6236号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313039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财产(详见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现被申请人以担保金313039元作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632458897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