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7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花山路(**小区)B组团B-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D7R7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1227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65805.24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3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365805.24元、5387元,总计人民币371192.2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5387元从案款371192.24元中扣出。且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发放365805.24元的领款手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7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