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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2486号
原告:***,男,1950年3月29日,汉族,农民,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广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890885X8。
法定代表人:徐新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融水江门水力发电厂,,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贝江口林科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7759652623。
法定代表人:徐新连,该发电厂厂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男,系该公司员工,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古泉,广西华震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望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60078243449。
负责人:方日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恺,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团**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D7R73W。
法定代表人:玉明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业富,男,系该公司员工,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柳州市祥能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融水江门水力发电厂、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广西荣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盘正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