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