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水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