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礼县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礼县城关镇能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351371268J。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农民,住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汉族,农民,住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4月9月5日出生,农民,住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男,汉族,农民,住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陇南市。
上诉人礼县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6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礼县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礼县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礼县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由上诉人礼县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退回上诉人礼县润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7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江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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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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