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甘肃鑫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25民初165号 原告:***,男,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告:***,男,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告:甘肃鑫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鑫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