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盛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04民初4018号 原告: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