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25民初2340号
原告:嘉峪关市鑫博劳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山丹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瓜州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市鑫博劳务中心与被告甘肃山丹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瓜州县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鑫博劳务中心于2017年11月6日以所诉纠纷由原、被告双方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市鑫博劳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2694元,由原告嘉峪关市鑫博劳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