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178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金江名都写字楼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佳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预收66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