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甘7101行初72号 原告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滨河东路北平苑1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诚信路611号。 法定代理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甘肃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