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与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921号 原告: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平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白银市白银区支三路21号1-1-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5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