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402执547号 申请人: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申请人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275元(其中案款3402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86元,案件受理费3202元,执行费5078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