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402执547号
申请人: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路春,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申请人甘肃弘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春的银行存款350275元(其中案款34020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86元,案件受理费3202元,执行费5078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路春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路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