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105民初70号
原告:兰州福田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头沟村一社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民主西路97号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福田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安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兰州福田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安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福田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安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0元,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兰州福田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