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20039号
原告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沈阳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
原告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