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7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尼(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京开路西科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洛尼(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6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我司向***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职期间提成工资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本案事实情况下便妄下判决,导致判决不公。首先,一审判决中明确认定***在职期间,2019年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4000元+提成;2020年3月变更为岗位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提成;2020年4月变更为底薪2250元+绩效2250元+提成。根据一审期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的工资表显示,部分月份发放金额已明显超出***固定薪资,超出部分即为***公司对***提成的发放,且与***提交并确认过的提成表中的数额一致。其次,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提成表》,该表中明确显示了***参与项目的合同金额、提成系数、计算依据、发放金额等信息。一审法院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详细核实,即认定***公司需向***支付10万元提成,显失公允。2.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现***公司针对***提成发放的依据、计算标准及发放情况进行如下说明和补充:***公司针对***的提成发放依据已于2020年4月10日调整为《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于2019年10月入职,提成发放依据为***公司《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4》,2020年4月,***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调整了薪酬方案,***固定薪资调整为底薪2250元+绩效2250元,提成发放方案调整为《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根据《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4》第五条第1款约定,提成发放以项目实际回款为节点。***入职后,其参与项目第一次回款时间为2020年8月,该时间点***公司已经开始执行《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故此后***提成发放依据全部为《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系通过我司第二届职工代表线上会议的薪酬管理制度,通过领导电访形式向员工进行宣导(解读),并邮件告知员工相关政策文件存储的位置及查找的方式,现在通过此方式亦能查询到《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公司的该项薪酬管理制度经过民主选举,公示公告,民主讨论,制定实施,符合制定程序,***已经了解该薪酬管理制度并认可***公司按照该制度向其发放提成工资。***的提成计算标准为《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中确认的提点(提成系数)、发放时间及发放比例。***公司有专职负责与设计***确认提成金额的专员,每次提成发放均会以邮件或微信形式向设计师发送《X月提成表》。该表中有明确显示项目名称、提成系数、计算依据、罚则金额、发放金额等信息(凡涉及罚则的还配有***签字确认的《精装费用判责单》)。***对发送给他的提成表及判责单中所载明的依据《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及提点(提成系数)、判罚金额均未提出异议,恰能证明***是认可并接受《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中约定计算提成的。***的提成发放情况:***公司已按时、足额向***发放了其在职期间的提成;离职后已回款项目,已经向***指定人员(***、***)转发,暂未实际发放20315.56元待发放;离职后未回款项目已暂估12187.16元,待项目回款后发放。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我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提成100000元;2.判令***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3.诉讼费由***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9年10月9日入职***公司,岗位为方案设计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4000元+提成;2020年3月变更为岗位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提成;2020年4月变更为底薪2250元+绩效2250元+提成,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于2021年3月31日离职。
2021年4月13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提成100000元。大兴仲裁委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334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前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同意前述裁决。
本案中,***主张***公司拖欠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提成100000元,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分别与**、**的聊天记录)、***公司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4、工资表、提成金额明细表予以佐证。***公司对前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是设计支持专员,对接设计师,最后形成提成工资,**负责人力资源调配,均不负责工资发放;对提成方案和提成金额明细表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
***公司称***离职前所有工资均已发放完毕,并提交工资表予以佐证。***对工资表真实性予以认可,称发放了工资,但提成没有发放。
法院询问***公司是否向***发放过提成以及发放提成的标准,***公司表示给***发放过提成,是按照***提交的***公司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4进行的。经法院进一步询问,***公司表示按照项目给***发放提成,***提交的工资表、明细表上的项目和合同额均属实,但针对***所做项目已经发放了提成。法院询问向***发放提成的依据,***公司表示按照项目来发放,目前没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与***公司在2019年10月9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底薪、绩效工资和提成组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提成的计算标准、应付金额及支付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提成,***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并对提成的计算标准作出了说明,而***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提成的计算标准,经法院询问表示认同***提交的提成方案,亦认可*****的项目和合同金额,但对发放提成依据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按照***主张的标准计算提成工资。***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洛尼(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提成10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起诉。
二审中,***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以证明***自2020年4月起提成发放方案按照《铁握V5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执行,内约定了提成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比例及离职后提成的发放方式等。2.关于《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发布的邮件,以证明本政策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而确定实施,且邮件中明确员工查询铁三角薪酬政策位置。3.员工钉钉页面截图,以证明铁三角薪酬政策中的文件均在钉钉上可查询,员工实际已经知晓。4.《薪酬福利确认书》及入职签署的《声明》,以证明员工已认可公司以@kebao.cn为后缀的邮箱发送的薪酬、管理等相关文件。5.发送多封载有***《X月提成表》附件的邮件给***,以证明多封载有***提成表的邮件内容显示有疑问请在规定时间前回复,***并未提出异议且附件提成表中提成计算的系数亦为《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中所载明的系数。6.电话宣导《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的证人证言,以证明《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是由证人电话向***进行宣导,一同宣导的内容还有将***固定薪资上调500元。7.***薪资发放明细表,以证明***在职期间的底薪、绩效、提成等均已按时足额发放完毕且《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实施的同时将***的固定薪资上调500元。8.***提成发放汇总及指定设计师的发放凭证,以证明***在职期间提成均已按时、足额发放完毕,离职后6月、7月的回款提成也通过其指定的设计师转发。9.项目判责单。以证明由于***的过错造成项目上的损失,由公司与***分摊,***仅承担小部分费用,在其提成中担除,并有其签字确认。10.提成发放明细(单月)及其确认的邮件、微信往来,以证明***每月提成均有专人负责与其确认并解答疑问,但其从未反馈欠发提成、提成系数不正确等,亦能证明其认可《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
***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证据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没有看到过V5方案。证据3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是加密文件看不到。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清楚计算系数。证据6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确实说过薪酬上调500元。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体现不出按照V5发放。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是离职后公司说不给我发,发给其他设计师了,但是其他设计师转给***了。证据9签字的真实性认可,最后一次没有签字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项目判责单最后一次没有签字,公司也扣了钱。证据1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没有体现按照V5发放。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称其核算提成数额依照项目实际回款金额计算得出,***所主张的青岛中海红岛原著玄关+青岛中海红岛原著厨卫项目,由***及***共同完成,故本项目提成应对半分配,且本项目2021年6月由***向***转发提成2415元、2021年7月由***向***转发提成47元,经其重新核算,***的未发提成为27942.15元。***不认可项目提成需与***对半分配,认可收到***及***向其转发的提成。另,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公司与***对未发放完毕***的所有提成并无异议,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提成计算的依据为《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4》还是《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公司每月向***发送的提成表中的计算系数确为《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中的计算系数,且表格明确将2020年5月作为区分回款时间点,与《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实行时间一致,且提成表中出现过V5字样,***公司亦提交邮件、钉钉页面截图等证明曾向***告知《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综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对其所主张的***的提成应以《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作为计算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主张从未见过《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公司主张***所主张的项目中其中一个项目提成应与另一位设计师***五五分成,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亦不予认可,***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均认可的***公司曾通过另外两位设计师向***发放提成以及***公司在仲裁及一审阶段的**,本院以《铁三角提成方案(统装)V5》为基础,酌定***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提成70000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64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6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尼(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2019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提成7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洛尼(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