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超宏扬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兴超宏扬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457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百胜,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超宏扬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10号352室。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祥,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兴超宏扬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超宏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 96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职位是普工。施工工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畅想乾元科技有限公司,总包商是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原告2020年10月31日下午和张利庆搭班一起在南楼过道给照明和应急灯走线路。下午两点半左右,楼道中的消防管道一声巨响,由于当时受巨响惊吓,原告脚踩空从梯子上掉落下来,落地后感觉双脚非常痛不能站立,后被工友张利庆背出楼,并被送入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急诊,诊断为跟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并于2020年11月15日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被告已经支付。2020年12月16日门诊复查费用、住院期间护工费没有支付。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约定月工资为7200元,被告支付工资到10月31日。入职时被告给原告签发进入工地、工种、班组的工作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6月28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我方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兴超宏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兴超宏扬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兴超宏扬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经本院现场勘查,兴超宏扬公司并未在此地实际办公。兴超宏扬公司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租住北京市丰台区实际办公,并提交其办公场所照片。经质证,***对此表示不认可,认为本案应该由兴超宏扬公司的注册地法院管辖。***认可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但不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同时,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兴超宏扬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黄雨静
书  记  员   王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