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杉高科风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孙庄村151号。
法定代表人:梁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石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9号1号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文,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石磊、原审被告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上诉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仕东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赵瑞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齐鑫卉
书记员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