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754号
申请人:荣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孙庄村151号。
被申请人: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6号1号楼401号。
申请人荣石磊与被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荣石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10000元财产。申请人荣石磊入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淮北鹏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杉高科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亮
书 记 员 吕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