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0472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西河崖村703号。
被告:北京士科启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建明里25号楼一层底商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3号楼6层3-8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士科启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