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91民初2357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创智成自动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联创智成自动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