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财保1042号
申请人:鼎业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6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电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太平庄村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鼎业城(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业城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电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华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鼎业城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京电华明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鼎业城公司已提供了相应担保并交纳了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京电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868457.3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