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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四川交投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2民初1668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登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