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詹某某,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632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詹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詹某某、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物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按40%收取2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