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詹某某,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632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詹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詹某某、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物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按40%收取2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