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1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由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进度款6634899.63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5月9日已产生1207708.39元);2、由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合同工程款30166434.83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5月9日已产生456770.1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脚手架闲置费用2719100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5月9日已产生41171.71元);4、由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样板及拆改费用1455458.88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4年5月9日已产生22038.07元)。5、申请执行人在40975893.34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城建部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由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鉴定费56.32万元。7、被执行人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对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负担受理费及保全费128662元,执行费108938元。以上款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3个,冻结被执行人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账号2个,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暂无执行条件;以上账号冻结期限:2024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 四、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4处,冻结被执行人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16处,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执行条件;以上不动产冻结期限:2024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汉中凯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天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到期是否申请续行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应在执行措施期限届满(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或者不申请的,产生的不能续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