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7343号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
第三人: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