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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7343号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 第三人: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