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祥瑞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渤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8275号 原告:北京***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渤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东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渤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