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5号(长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030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位初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