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5号(长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030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位初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