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民初66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路5号(长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5月11日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东
人民陪审员 **苹
人民陪审员 刘 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彭 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