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川0304执451号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莱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莱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太阳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莱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3民终1103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柳州市莱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82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王 引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