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川0304执485号
申请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本院办理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304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昌市西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川0304执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于西昌市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西昌市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鸣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王 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