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574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均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