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5720号
原告:***,男,1955年1月31日生,汉族,中铁九局退休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绒绒,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商泰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七路100号院10号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靖,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该公司。
被告:于永军,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连镇镇于集村149号。
被告:***,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郑洪滨,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对原告***与被告***、郑洪滨、于永军、北京华商泰诚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能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357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2民初357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十一行段落结尾处增补“郑洪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质证,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21)京0102民初357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第八行至第九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指洋
书记员 刘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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