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与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门民(商)初字第3578号 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北京瀚海饭店二层右侧203-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骏电气公司)与被告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诚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神诚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神诚建设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询问,中骏电气公司认可神诚建设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神诚建设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神诚建设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北京市丰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