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与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丰执字第04385号 申请执行人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58029-4),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77652-1),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北京瀚海饭店二层右侧203-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与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18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给付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货款一百三十七万五千元(分三期给付:于二○一五年五月十日前给付五十万元;二○一五年七月十日前给付五十万元;于二○一五年九月十日前给付三十七万五千元);二、如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付款,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到期应付款数额为基数,自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到期应付款数额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中骏电气(泉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丰执字第043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