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646号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恒盛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神诚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北京恒盛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东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39元,由远东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