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艺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2289号
原告:北京佰艺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1号三幢三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义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路中段发展大道大厦A区第一、二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佰艺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艺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崇左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深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人保崇左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佰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佰艺公司一体式满液水冷螺杆冷水机组损失521617元;2.人保崇左分公司、平安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佰艺公司一体式满液水冷螺杆冷水机组损失521617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人保崇左分公司、平安深圳分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佰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赔偿一体式满液水冷螺杆冷水机组财产损失521617元;2.***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是京ACA7**吊车所有权人。2021年7月14日,佰艺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同济中路5号院内安装一体式满液水冷螺杆冷水机组,佰艺公司租用***吊车和人员对机组进行吊装。在吊装过程中因为吊车自身原因导致机组坠落损坏,事发后,***出具《吊装事故承诺书》,并承诺赔偿佰艺公司所有损失。人保崇左分公司是京ACA7**吊车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位。事发后,该保险公司与佰艺公司协商赔偿数额,但是佰艺公司未能与***、人保崇左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佰艺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辩称,不同意佰艺公司的诉讼请求。佰艺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大于其客观损失;***已经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转运、移动期间财产损失保险,发生事故时尚处于案涉车辆的保险期间内;佰艺公司主张的损失亦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在本案起诉之前,佰艺公司也与人保崇左分公司进行了沟通赔偿事宜。
人保崇左分公司辩称,第一,人保崇左分公司并非此案适格被告,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照该案由的法律规定,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失的纠纷。是按照侵权的法律关系审理财产损害,而人保崇左分公司并非侵权人。人保崇左分公司虽然承保了起重机械综合保险,但本保单的被保险人为案外人北京翼衡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另一被告***。责任保险合同不等同于机动车保险合同,没有法律规定要优先赔付,而是按照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保险合同不包含对于起重货物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所承保的《起重机机械综合保险保单》明确约定保障内容为《起重机机械财产保险条款》《起重机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起重机机械财产保险附加转运、移动期间财产损失保险条款》,其中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为《起重机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三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起重货物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余款对于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加粗的显者标识,在保险合同中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字体、黑体字体作出醒目的标志,区别于其他条款内容。本案中受损的财产为起重机吊装中的空调,属于起重货物,应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中的起重货物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本保单是有多个附加保险条款可以涵盖不同的赔偿范围。其中《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起重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保险合同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起重货物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次事故是属于该条款的赔偿范围内,但投保人在进行投保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所投保的附加险种,并不是自动将所有的附加条款涵盖在承保范围内,所以根据此次人保崇左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保险单的保障内容中明确可以看到该保单并没有承保《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起重货物责任保险条款》,故人保崇左分公司并没有对于其中货物的赔偿责任。据此,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直接审理第三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金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人保崇左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没有赔偿责任,应驳回佰艺公司对于人保崇左分公司的赔偿请求。
平安深圳分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平安深圳分公司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一、平安深圳分公司仅承保了***所有车辆京ACA7**号车辆交强险。保险单号为:10568003901205648096,保险期间为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止,出险后经平安深圳分公司已安排现场查勘,本案事故经我司查勘核实,京ACA7**在吊装设备时,设备掉落砸碰到停放在底下的京AGQ0**车辆并造成损失,经平安深圳分公司对事故车辆定损,平安深圳分公司已经按交强险财产保额2000元赔付至京AGQ0**车辆驾驶员**。因此,平安深圳分公司的本次事故保险责任已履行完毕。二、诉讼费不应由平安深圳分公司承担。发生事故后平安深圳分公司已经积极配合原告处理事故,事故报案发生后,平安深圳分公司已进行查勘现场并积极履行保险义务。平安深圳分公司基于保单所约定的事宜进行赔付,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符合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情形“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除保险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可以得知诉讼费不属交强险保险责任,因此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平安深圳分公司在本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是侵权人,且诉讼费不属交强险保险责任,因此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平安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京ACA7**的重型非载货式专项作业车(以下简称案涉作业车辆)登记于***名下,2021年7月14日,佰艺公司从***处租赁案涉作业车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5号院进行货物吊装,受雇于***的驾驶员**日在吊装一体式满液水冷螺杆冷水机组(以下简称案涉机组)时,案涉机组从空中坠落导致损坏。事发后,**日拨打了110及122电话,并向相应保险公司报案。后******公司出具了《吊装事故承诺书》,载明:“北京佰艺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雇佣(京ACA7**)吊车,吊卸空调冷水机组,在吊装过程中因吊车自身原因导致空调冷水机组坠落损坏,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吊车所有人负责。京ACA7**吊车产权人:***;身份证号:1330311***********。本人***为京ACA7**吊车所有人,本人承诺愿承担以上所述的损失。”
佰艺公司称因案涉机组从高空坠落后完全损坏,使用功能已丧失,完全无法使用,因此主张***按照案涉机组购入价格予以赔偿。佰艺公司提交了与**(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以上证据显示案涉机组系佰艺公司从**公司处购买,购买价格为521617元。佰艺公司还称**公司系案涉机组生产厂商,在事故发生后,**公司曾派员工对案涉机组损坏情况及维修费用进行勘验、评估,为此提交了**公司出具的《水冷式冷水(热泵)机组更换维修费用清单》(以下简称《维修费用清单》),该证据显示更换同款压缩机费用179471元、更换同款蒸发器44867元、更换同款冷凝器56086元……维修费用总计552518元。经询,佰艺公司称因案涉机组维修费用已高于购买价格,**公司曾向其明确表示案涉机组已无修复价值,且因机组零部件等损坏,**公司不会再承担质保责任,故佰艺公司未要求**公司进行修复,而是已另行购买了同款机组进行安装使用。***辩称案涉机组未完全丧失使用功能,亦不认可佰艺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
佰艺公司申请对案涉机组损坏情况进行鉴定,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系统随机摇号确定了中鸿茂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鸿茂盛公司)作为本案评估鉴定受托单位。中鸿茂盛公司审查本案材料后,向本院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该资产为定制的非国标产品,且原告已提交原始购置发票和原厂家出具的维修单,但原被告双方矛盾焦点在于委托资产的损坏程度,其损坏程度是需要原厂家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关手段进行精密测试才能确定,非我机构专业范围,本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相关鉴定评估材料。特此通知。”
2022年8月15日,本院组织双方以及生产商**公司前往案涉机组所在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询问,**公司表示案涉机组系按照佰艺公司要求特别生产的非国标定制产品,事发时,**公司有员工在现场接货及协助配合安装,机组坠落时的高度达7、8米左右。经本院向**公司出示《维修费用清单》,其表示认可真实性,确为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案涉机组检测后出具。2022年8月30日,**公司出具了《先通国际一体式满液水冷螺杆冷水机组二次检测意见》(以下简称《检测意见》),载明:“……检测结果为无法使用。机组于2021年7月14日到货时……检查结果为由于机组由高空呈自由落体掉落,造成严重变形,其中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水泵等设备均无法正常使用。若执意使用,需返回供应商处做专业返厂检修,我方给出维修费用552518元,并不负责此机组的质保(我方可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检测项目如下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管件、管路连接……上述检测项目均为返厂后检测费用、工时费、换新费用;不含设备运输运费、机组再组装费用。”
2022年9月15日,**公司出具了《先通国际一体式满液水冷螺杆冷水机组二次检测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检测补充意见》),载明:“……预计此机组剩余价值为50000元,若此机组需要回收,我司不进行直接回收,可帮助寻找其他机构回收。”
对上述两份检测意见,佰艺公司、人保崇左分公司均认可。***不予认可,辩称产品系非国标产品,价值与损坏程度不客观,且举证责任在佰艺公司;**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方与产品的利害关系密切,出具的损失保价不具有可行性;维修费用超过产品价值,检测项目中未列明费用(不包含维修报价),即只有总价,没有分项及费用明细,尚未经检测(需返回供应商处做专业的检测,显然不具备出具维修报价的基础条件)就出维修报价,更能说明550000***修费的随意性、不客观性;产品残值过低。
***称其作为案涉作业车辆的所有权人,已投保了交强险、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转运、移动期间财产损失保险,并主张案涉机组受损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为此提交了《交强险保单》《起重机械综合保险保单》《查勘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付款记录截图。《交强险保单》显示,被保险人为北京翼衡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衡阜公司);机动车种类为特种车二;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8日0时起至2022年3月7日24时止。《起重机械综合保险保单》显示,姓名/单位名称为翼衡阜公司;保障项目为起重机械财产保险、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转运、移动期间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21日0时至2022年3月20日24时止。《查勘记录》由人保崇左分公司委托的广州信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衡公司)出具,内容为:“出险时间2021年7月14日16时30分;查勘时间2021年7月15日;被保险人代表***;查勘内容:吊车吊空调主机装车时,货物刚到车上,吊臂脱落碰到货车,致货车损坏,货物直接落地摔坏。吊车受损,三者货车受损,三者空调机受损,无人伤,无拖车。”人保崇左分公司认可上述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仅交纳保费,并不具有被保险人保单身份,且未单独投保起重货物责任附加保险,而***投保的起重机械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理赔范围并不包括起重货物,该保险条款第三条已经明确了约定了针对起重货物损失的免责内容,故案涉机组作为起重货物不属于其理赔范围。对此,***主张其投保时已明确告知为其办理投保事宜的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能公司)工作人员其要投保的是全险,而人保崇左分公司未明确告知***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包含吊装货物损失,故该保险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此,***还提交了与众能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人保崇左分公司认可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众能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保险代理,***委托众能公司投保的行为不视同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众能公司是否向***送达保单和条款,并非人保崇左分公司可以证明。
人保崇左分公司还提交了信衡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的《公估报告》,报告载明保险人为人保崇左分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为翼衡阜公司;保险类型起重机械综合保险;事故原因分析为“据司机**日介绍:2021年7月14日14时30分,**日驾驶车牌号为京ACA7**的重型……因吊装货物两侧重量不一致,起吊时吊装货物偏移侧滑导致偏重一侧急速下坠导致标的京ACA7**大臂及三者车辆(京AGQ0**)、吊装物空调机组受损。事故发生后**日拨打110/122报警,到达现场后因场内事故不予开具事故认定书,口头判定**日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责任分析为本次事故保险成立;损失核定京ACA7**核损54056元,三者空调机组核损0元(因三者空调机组未投保吊装货物险故空调机组无法赔付),三者车辆核损2000元。***不认可该《公估报告》,称信衡公司系人保崇左分公司所委托,双方利益一致,而且报告出具的时间是8月,但事故发生于7月,事故发生勘验时人保崇左分公司已认定属于三者险赔付范围,所以事故发生时的勘验结果才是最客观和公平的。
平安深圳分公司提交了三者车辆京AGQ0**的受损照片及系统支付记录截图,以此证明平安深圳分公司已按照交强险财产保额2000元赔付给了京AGQ0**车辆驾驶员**。
经查,翼衡阜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案涉作业车辆登记于***名下,佰艺公司从***处租赁该作业车,受雇于***的司机**日在操作车辆吊装案涉机组时,机组由高空坠落损坏,故应由***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即***应赔偿佰艺公司案涉机组财产损失。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案涉机组损坏情况,即***应予赔偿的金额;二、案涉机组损坏是否属于起重机械综合保险理赔范围。针对争议焦点一,因案涉机组系佰艺公司向**公司购买的定制非国标产品,本院委托的中鸿茂盛公司不予受理鉴定,且明确表示该机组仅能通过生产厂商**公司进行检测,此情形下,本院组织双方及**公司进行了勘验后,**公司出具的《检测意见》《检测补充意见》已明确了维修费用及残存价值,***虽不认可上述两份意见,主张案涉机组仍具有使用功能,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且结合案涉机组由高空坠落的事实,本院对上述两份检测意见均予以采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案涉机组维修费用已高***公司购买价格,**公司不再负责质保,结合案涉机组作为精密仪器使用的特性,实际已无维修必要。佰艺公司主张其损失为521617元,但该金额为佰艺公司案涉机组购入价格,应减去残存价值,佰艺公司认可案涉机组残值为50000元,故***应赔偿佰艺公司财产损失471617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案涉机组损坏事故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人保崇左分公司争议的保险责任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于本案争议解决后另行主张。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佰艺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体式满液水冷螺杆冷水机组财产损失471617元;
二、驳回北京佰艺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6元,由北京佰艺实验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864元(已交纳),由***负担81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璐